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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产能置换新办法出台
信息来源:世界金属导报2018-01-16A01      时间:2018-01-16 13:49:07

1月8日,工信部官网发布《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钢铁产能置换产能加以限定,加大了减量置换力度,并明确了惩罚措施。该《办法》是对2015年4月印发的《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产能置换试行办法》加以细化和明确,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信部解释称,该文件是根据化解产能工作新形势、新问题和新要求,对原办法进行的必要修订,旨在严禁新增产能,引导企业通过产能置换,尽快退出竞争力缺乏的过剩产能,指导地方做好产能置换工作,推进布局优化、结构调整以及转型升级。

钢铁行业需遵循“建设炉子、就须置换”的原则,无论建设项目属新建、改建、扩建还是“异地大修”,只要建设内容涉及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就须实施产能置换,以避免个别项目“钻空子”逃避置换新增产能,其中包括已经核准或备案但未公告的项目。

《办法》对置换产能的范围加以细化和明确。钢铁行业需遵循“1个必须”和“6个不得”原则。“1个必须”指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必须是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2016年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装备家底清单内的冶炼装备,以及2016年及以后合法合规建成的冶炼设备。

“6个不得”指用于产能置换的产能不得为: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以及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触及其中任何一条一律不得用于置换。

工信部解释称,这有利于增强地方对产能置换方案审核把关的操作性,有利于提高社会各界对产能置换工作监督的针对性。此前由于范围不清晰不明确,一些地方存在“打擦边球”的现象,将上述“6个不得”产能用于置换。

置换比例这一关键指标也有调整和细化,并加大了减量置换力度,此前各地并没有严格执行产能置换的比例要求。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钢铁行业和平板玻璃置换比例继续执行不低于1.25:1的要求;其他地区,钢铁行业由实施等量置换转为实施减量置换。此前,环境敏感地区置换比例为1.25:1,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

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退出转炉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对于配套退出的高炉设备,如不符合《办法》置换产能范围的规定,不得用于置换。工信部介绍,此举是考虑到中国废钢资源积蓄和产生趋势,以鼓励和支持适度发展节能减排优势明显的电炉短流程炼钢。

为避免出现玩“数字游戏”的现象,《办法》规范了产能换算标准。钢铁行业取消了同一炉容转(电)炉对应不同的普钢、特钢产能换算数,调整为统一换算数。此前由于产能换算标准不一,同样的炉子对应的普钢产能大一点,特钢产能小一点,部分企业就以新上特钢产能为由进行折算新增产能。

此外,《办法》要求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产能,要坚决守住不突破区域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底线。为了确定退出产能的拆除,《办法》要求新项目备案前必须公告置换方案,新项目投产前必须拆除置换设备。

文件从两个层面明确了惩戒措施,一是对存在重复置换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方案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包括研究采取对不符合产能置换要求的项目采取责令停工,对涉事企业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二是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中央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国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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