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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12月1日起京津等九省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信息来源:世界金属导报2017-12-05A01      时间:2017-12-10 10:39:56

财政部网站11月28日刊登《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全文称,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九个省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改革遵循税费平移,不增加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

财政部表示,是次改革试点将按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平转,明确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1.6元人民币、地下水每立方米0.2-4元,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同时,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加征1-4倍;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

考虑到对中央直属和跨省水电站征税涉及中央企业以及比邻省份之间的利益关系,对其仍延续现行水资源费政策,统一确定其水资源税税额为每千瓦时0.005元;对跨省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水资源税税额,与涉及的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执行。

中国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是基本国情水情。中国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2.8万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南方水资源相对丰沛,北方水资源紧缺,尤其华北地区供需矛盾较大,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占全国1/2。

此次选择九个省份扩大改革试点。其中,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等四个省份位于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水资源供需矛盾较大;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等五个省份分布在东、中、西部,水资源丰枯程度不一、取用水类型多样,具有典型代表性。

实施办法明确要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在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具体适用税额,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按照非超采地区税额的2-5倍确定。

除特种行业和农业生产取用水外,对其他取用地下水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当统一税额。试点省份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到位。办法明确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这是继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实施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后,达到预期目标,具备了扩大改革试点的基础和条件。

财政部称,此次扩大改革试点遵循税费平移,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计征依据等基本要素不变,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税额标准基本保持不变,不增加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实现收费制度向征税制度平稳转换。通过扩大试点,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有利于丰富完善水资源税制度设计,为全面推开水资源税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本次水资源税试点扩围后,财政部将及时进行总结评估试点实施情况,充分考虑地区间的差异性,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税制度,条件成熟后择机在全国全面推开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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