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环保部网站消息,环保部日前决定组织开展钢铁、煤炭行业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工作。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或未将排污费依法缴入国库以及不履行排污费征收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2015年度钢铁行业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炼钢、轧钢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烟尘等污染物排污费征收,煤炭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以及焦化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烟尘等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情况是本次稽查重点。对钢铁企业,在稽查过程中,应要求企业全面安装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煤炭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按以下顺序核定计算:一是使用经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二是暂不具备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的,按照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三是不具备监督性监测条件的,按照物料衡算方法核定。钢铁企业物料衡算可以采用环保部2014年印发的《钢铁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关于稽查处理,环保部介绍到,对稽查中发现下级环保部门在排污费征收过程中存在协商收费、定额收费以及违反排污费征收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问题时,上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稽查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督促整改到位。稽查过程中发现排污单位存在谎报、瞒报排污申报数据的,上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稽查办法》的规定,责令追缴或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