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到来的8月15日为全国生态日,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生效施行之日。《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立法成果,是建设更加完善法治和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标志性立法。
《生态环境法典》是对我国现有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和有关规范进行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形成的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法典。
《生态环境法典》共5编(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1242条。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总则编顺应时代发展,确立基础性综合性普遍性制度,集中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基本内容予以法律化表达,明确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法律原则和基础性、综合性、普遍性的法律制度,统领其他各编;从内容看,这一编规定了法典的立法目的、生态环境定义、党的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等基本制度以及监督管理、规划、标准、监测等通用性制度规范。主要内容全部纳入法典的现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态环境法典都赋予其创新内容。从生态环境的定义就实现了新的跃升,第五章在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基础上,将“环境影响评价”扩展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扩大了制度适用范围并对一些制度规范作了修改完善,使这一制度成为更适应当前需要的基础性、通用性制度。
污染防治编回应社会关切,整合优化污染防治法律规范,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进行整合,从体例结构上,首先考虑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其次是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源的治理,并对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等新领域污染防治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
生态保护编践行新理念总结新成果,实现生态保护法律规范的升级换代,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秉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理念,将立法、政策、实践成果以法典化方式加以确认,在编纂理念上,转变以往以单一生态要素为保护目标的立法思路,突出系统保护理念,旨在解决传统分要素保护模式无法解决的整体性、系统性的生态破坏和生态退化等问题,将现行有关流域、区域、自然资源、物种等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择其要旨要则纳入。
绿色低碳发展编聚焦基础之策,作出引领性方向性制度安排。我国在绿色低碳发展、气候治理领域,以实际行动和卓越成效推翻了“气候治理的进步必然要以牺牲经济竞争力为代价”的伪命题,成为全球气候治理领域的关键引领者。总结实践经验,绿色低碳发展编在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等基础上,系统整合法律制度规范,构建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的基础性制度,并适当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方面的法治需求,聚焦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绿色低碳发展重要环节、重要领域,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这一编涉及的一些内容尚没有现行法律的基础,有的只有某一方面的行政法规。为此,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废弃物循环利用、绿色消费等方面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创新性。
法律责任和附则编遵循《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规律和优化整合需要,全面严格合理设置法律责任,围绕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有关禁止性、义务性规定,结合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相关法律责任规定进行平移、择取、归并、提炼,形成了对照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全面严格合理设置法律责任。大幅提高违法处罚上限,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制度,同步废止《环境保护法》等10部核心法律。
随着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同时废止。
此外,为有效解决《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保障法典全面准确贯彻实施,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生态环境法典》首个配套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这是《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的首个配套司法解释,将于8月15日与法典同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