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2026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涉及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数据质量管理、配额分配与清缴等有关工作要求,以及其他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工作要求等。
一、加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管理
《通知》指出,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经2025年度核查结果确认以及 2026 年新投产预计年度直接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应当纳入 2027 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2027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将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年度直接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单位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其中,钢铁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为3110、3120的高炉-转炉长流程钢铁生产企业,不包括独立电炉短流程钢铁生产企业、独立钢压延加工企业和铸造用炼铁企业。高炉-转炉长流程钢铁生产企业中,对于在同一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钢铁主要生产工序由钢铁联合生产企业所属的不同企业法人承担的,且相关工序位于同一集中连片的生产区域内,存在钢铁生产紧密上下游生产关系的,可以将该钢铁联合生产企业作为重点排放单位。
2026年10月31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2027年度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为https://www.cets.org.cn)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权利义务及时告知重点排放单位。
二、加强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管理
1)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2026年12月31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通过管理平台制定2027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2)开展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月度信息化存证。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通过管理平台开展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的月度信息化存证。
3)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2026年3月31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202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4)开展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技术审核。2026年6月3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技术审核(以下简称核查)工作,并通过管理平台向重点排放单位告知核查结果。7月31日前,完成对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的核查及核查结果告知工作。
5)开展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评估。2026年11月3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对2025年度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通过管理平台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分配与清缴管理
1)配额预分配。2026年4月1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预分配2025年度碳排放配额。2026年6月30日前向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预分配2025年度碳排放配额。
2)配额核定与分配。2026年9月2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基于2025年度核查结果,按照年度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核定2025年度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应发放配额量,并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书面报送相关数据表,进行核定配额的注册登记。9月3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分配2025年度碳排放配额。
3)配额清缴。2026年12月31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时足额完成2025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
此外,《通知》还提出了对于暂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钢铁、水泥行业企业的管理要求。
《通知》要求:2026年3月31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年度直接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但暂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钢铁、水泥行业企业,按照《通知》附件中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技术规范清单》所列的技术规范要求编制202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通过管理平台报送排放报告。
2026年7月31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技术规范清单》所列的技术规范要求,完成对上述企业2025年度排放报告的核实工作,有关报告通过管理平台向生态环境部报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