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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对重要工业品生产领域涉嫌低价无序竞争的经营者进行提醒告诫,必要时组织开展成本调查
信息来源:世界金属导报      时间:2026-09-14 16:31:53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9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重要工业品低价无序竞争成本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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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关于治理价格无序竞争 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要求,聚焦低价无序竞争问题突出的重要工业品生产领域,明确了成本核算形式、核算基础、核算要求等有关事项,为做好成本核算工作提供清晰指引,推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共同维护公平竞争、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


《通知》内容显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聚焦低价无序竞争问题突出的重要工业品生产领域,对涉嫌低价无序竞争的经营者进行提醒告诫,必要时组织开展成本调查,核算经营者相关成本。


为确保《通知》落实到位,两部门将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市场监测。聚焦低价无序竞争问题突出的重要工业品生产领域,密切监测相关价格、成本等市场变化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线索。


二是加强行业自律。指导有关机构探索制定行业成本核算团体标准,为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供参考,进一步规范行业竞争秩序。


三是加强监管执法。适时对问题突出的经营者开展提醒告诫,必要时开展成本调查,核算相关成本,引导经营者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依法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


《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重要工业品低价无序竞争成本核算

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6〕13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关于治理价格无序竞争 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有关要求,现就重要工业品低价无序竞争成本核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聚焦低价无序竞争问题突出的重要工业品生产领域,对涉嫌低价无序竞争的经营者进行提醒告诫,必要时组织开展成本调查,核算经营者相关成本。


二、成本核算原则上以经营者生产特定产品的个别成本为基础。在无法核算个别成本时,参考该产品的行业平均成本并考虑一定下浮幅度进行核算。


三、个别成本是指经营者生产特定产品的单位成本。核算经营者个别成本应当坚持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计入成本的费用应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相关报表为基础,核算期间内未经审计的,以经营者提供的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经营者采用的成本核算方法或记载的数据存在不合理情形的,可采用合理方法和标准进行调整。相关成本费用应与产品销售价格涵盖的内容相匹配。

(二)经营者产品种类单一的,原则上以经营者整体为核算对象;经营者产品种类较多,且产品业务板块核算清晰的,可以相关产品业务板块为核算对象。


(三)核算的时间范围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原料采购、产品生产和销售周期等因素确定。


四、对于实际产能利用率大幅低于行业平均产能利用率的经营者,适当考虑产能利用率对个别成本的影响。


五、行业平均成本由行业协会等有关机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测算确定。行业平均成本测算可采用普查或抽样调查的方式确定测算对象;采用抽样调查方式时,应综合考虑行业产品品类、经营者规模、产地分布、技术路线、产能利用率等因素,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区域成本差异较大的行业,可分区域测算行业平均成本。


六、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国家统一指导下,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结合产业发展规律、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做好相关工作,依法依规治理低价无序竞争,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9月3日


 


● 内容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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