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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城市建成区内高排放高污染钢铁项目应限期完成改造、转型、搬迁或退出
信息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8-12-13 10:34:28

为防治大气污染,煤炭大省山西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从源头上控制燃煤污染,同时,强化政府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责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12月7日,在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备受媒体关注。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山西生态脆弱,结构性污染矛盾突出,大气质量保护任务重于全国,环保压力大,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将成为我省最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

同时,此次新闻发布会上还公布了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其他两部法规,分别是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同时对完成二审的《山西省开发区条例(草案)》修改情况作了介绍。

城市建成区内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限期完成改造、转型、搬迁或退出

山西省资源丰富,长期以来,形成了煤炭、焦化、钢铁等重化工业为代表的产业发展模式,是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尤其是在一些城市建成区分布着许多大大小小的高污染、高排放企业,严重影响了我省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提高。

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蔡汾湘介绍,严格控制高污染高排放企业,不仅可以控制污染物的产生,也可以为山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布局提供契机。因此,《条例》规定:“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属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的钢铁、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属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完成改造、转型、搬迁或者退出”。

同时,《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搬迁。

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材料的生产;涂装、印刷、粘合和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和工艺,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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