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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发布《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附各工序排放限值)
信息来源:梁柏勇      时间:2018-04-27 12:01:01

日前,河北印发《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钢铁工业

现有企业烧结球团2020年1月1日起执行颗粒物10mg/m³、二氧化硫35mg/m³、氮氧化物50mg/m³。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具体要求如下:

1、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现有企业2020年1月1日前执行DB13/2169-2015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6年 第1号)中规定的排放限值,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

2、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浓度限值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5规定的限值。

铁精矿等原料,煤、焦粉等燃料以及石灰石等辅料的储存建设封闭料场(仓、棚、库),并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各生产单元在装卸、加工、贮存、输送物料时的扬尘点,烧结(球团)设备,炼铁出铁场的出铁口、主沟、铁沟、渣沟等,以及炼钢铁水预处理、转炉兑铁、电炉加料、出渣、出钢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序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

炼焦化学工业

新建炼焦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1、炼焦企业有组织排放源污染物排放限值按下表中规定执行。

2、新建炼焦企业和现有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按下中规定的排放限值执行。

3、无组织排放控制

1) 煤炭、焦炭储存及运输系统

a)煤场应采用全封闭煤场或大型筒仓,并配备移动式或固定式喷水抑尘装置;煤场路面应进行硬化。原料场出口配备车轮清洗、车身清洁或其他控制措施。

b)炼焦煤、焦炭等大宗物料应采取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密闭输送装置。

c)破、粉碎机进、出料口处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d)除尘装置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煤尘和焦尘不落地,采用罐车密闭方式运输。

2、装煤出焦

焦炉装煤、出焦除尘系统采用除尘地面站。

3、焦炉炉体

上升管盖、桥管与阀体承插采用水封装置;上升管根部采用铸铁底座,耐火石棉绳填塞,泥浆封闭;焦炉炉门采用弹簧炉门或敲打刀边炉门、厚炉门板、大保护板。焦炉炉柱采用大型焊接H型钢。正常炭化期间,大、小炉门应密封、不冒烟。常规焦炉、热回收焦炉设置炉头烟捕集系统。

4)化产

化工物料罐、槽的排放气体应收集至煤气系统回收,或净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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