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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武安市对全市钢铁等行业执行差别电价,加大环保违规成本
信息来源:钢铁通      时间:2018-04-17 21:08:50

4月14日,河北省武安市印发《关于执行差别电价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决定对“四大行业”实施差别电价。 哪些行业在其中?什么情况下执行差别电价?下面一起来学习一下。


实施对象:


对钢铁、焦化、水泥、电力等产能过剩及污染行业,列入国家限制类装置的所属企业生产用电。上述企业中,凡违反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拒不执行国家、省、邯郸市和我市有关环保政策、指令和管控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的企业,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差别电价。


执行标准:


执行差别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共分为三档:第一档标准为企业生产用电加价0.2元/每千瓦时,第二档标准为企业生产用电加价0.4元/每千瓦时,第三档标准为企业生产用电加价0.6元/每千瓦时。


对企业初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拒不执行各级环保政策、指令、管控措施及执行不到位的,实行第一档加价;对实行第一档加价之后仍不整改,或在实行第一档加价过程中仍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实行第二档加价;对抗拒相关执法部门执法、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直接实行第三档加价。


其中涉及企业因违法违规需依法实施罚款、限期整改、停产整治等措施的,在执行相关处罚基础上实行加价,加价不代替处罚。


执行程序:


(一)启动。由上级及我市市委、市政府、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应急指挥中心、市环保分局下达各项环保政策、指令和管控措施,对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由市环保分局(乡镇环保所)负责调查、核实、取证,填报《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审批表》,如实填写违法违规等事实依据和执行起始时间、执行标准,报市空气质量保障应急指挥中心。


(二)审批。由市空气质量保障应急指挥中心按照相关政策和文件要求,对市环保分局(乡镇环保所)上报企业相关事实予以核实,报市政府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


市物价局接到《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审批表》后,及时报省物价局核准,并负责主动与省供电公司沟通对接,确保高效落实到位。


(三)执行。市供电公司接省供电公司转省物价局核准文件后,负责按照确定的差别电价标准和执行时间严格执行到位。


(四)停止征收。企业按要求将问题整改到位后向市环保分局(乡镇环保所)提出停止征收申请,经市环保分局(乡镇环保所)、空气质量保障应急指挥中心审核,确定停止征收时间,报市政府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市物价局负责报省物价局核准,市供电公司收到省供电公司转省物价局核准文件后停止征收差别电价。


停止征收差别电价后,由市供电公司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北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产业〔2014〕572号)规定,负责将省、邯郸市供电公司因实施差别电价而增加的加价电费,全额返还武安市财政。


市财政局负责设立专户,统一管理收取的差别电费,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化解过剩产能等。


(五)通报。市空气质量保障应急指挥中心按照《武安市环境保护工作通报和新闻发布制度》,定期通报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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