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落实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深入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等,加快构建科学实用、系统规范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标准体系,5月30日,生态环境部等15部门联合印发《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标准体系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
背景和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实施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以国家标准提升引领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健全国家标准体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统筹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标准,制定修订应对气候变化减缓、适应、监测评估等标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生态环境部牵头起草并联合14个部门印发《建设方案》,提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标准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体系框架、主要任务和落实措施,旨在加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标准体系顶层设计,充分发挥标准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基础性、规范性和引领性作用,加快构建科学实用、系统规范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标准体系,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绿色低碳转型和美丽中国建设。
主要目标
《建设方案》紧扣美丽中国建设和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任务,围绕应对气候变化基础能力支撑、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工作需求,构建符合国情、基本完善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标准体系,明确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标准体系建设目标。一是坚持“急用先行、逐步完善”的原则,分期分批制修订一批涵盖各领域、各要素、各环节的关键标准,增强标准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标准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基础支撑和规范引领作用;二是强化部门协同,推动各级各类标准协调衔接,形成标准合力;三是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制定,提升标准国际影响力,推动标准国际衔接互认。
标准体系的主要内容
为持续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战略,提升应对气候变化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水平,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建设方案》从基础能力、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3方面搭建了应对气候变化标准体系建设框架,进一步细分为15类二级标准和45类三级标准,并细化了每个二级子体系的定位作用与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重点任务。
基础能力支撑标准体系主要包括基础通用、温室气体核算、温室气体核查、温室气体监测4类标准。
减缓气候变化标准体系包括减缓气候变化行动标准、市场化机制管理规范、温室气体排放标准、温室气体与污染物协同管理技术规范、减缓气候变化评价标准和减缓气候变化技术管理规范等6类标准。在减缓气候变化行动标准中,提出二氧化碳固定与利用标准,即为生态系统或工程化手段固定与利用大气中二氧化碳技术发展提供支撑,主要包括生态系统固碳和增汇标准、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标准、直接空气碳捕集(DAC)标准等。重点加快制修订生态系统碳汇调查、监测与评估标准、生态系统固碳服务功能评估标准;结合CCUS产业化发展需求,加快制定燃煤/燃气机组烟气二氧化碳捕集技术与装备标准、二氧化碳输送技术标准、二氧化碳驱油/驱气技术标准、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技术标准、二氧化碳地质封存潜力评价、场地选址、注入流程、环境风险评估与监测管控标准。在市场化机制管理规范方面,提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范,为健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重要支撑,主要包括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配额分配及清缴、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碳金融等规范。结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情况,重点加快制定碳排放权交易信息管理技术规范。
适应气候变化标准体系包括气候变化观测与预估标准、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标准、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标准、适应气候变化技术标准、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成效评估标准5类标准。
组织落实
为有效推进《建设方案》落实,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从四个方面抓紧推动各项工作落实。一是加强组织实施,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调度,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工作落实,加强对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对重点领域标准的统筹协调,加强应对气候变化标准评估与更新。三是强化能力建设,各有关部门加强对体系建设的技术支撑,多渠道强化工作保障,有效推进标准宣传和实施。四是推进国际合作,跟踪研究相关国际标准动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开展国际标准培训,加强标准国际衔接与互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