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了《河北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实施原则、置换产能及比例以及实施程序。
《通知》中强调,河北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将坚持依法依规、坚持减量置换、坚持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原则,明确了可用于置换的钢铁冶炼设备范围以及不能用于置换的产能,规定了退出产能和建设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同时,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退出转炉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
此外,《通知》中明确指出,河北省未完成钢铁产能总理控制目标前,不接受省外出让的钢铁产能。省内跨市置换钢铁产能的,须经受让方和出让方所在地市政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