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您好,您还没有登录哦! 免费注册|登录
您的位置:首页  > 今日头条  > 正文
宝钢股份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1.38亿
信息来源:宝钢股份      时间:2019-05-28 17:46:40

5月27日,宝钢股份(下简称公司)发布《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公告称,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2,276,134,07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138,067,037.50元。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

分派对象为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分配实施办法如下:

1、实施办法

除由本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以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武钢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公司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如QFII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

(5)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每股人民币0.50元。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版权声明       网站地图

友情链接:    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     燕山大学国家冷轧板带装备及工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北京科技大学高效轧制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东北大学轧制技术及连轧自动化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国金属学会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钢铁标准网     冶金信息网     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本网站所有内容均属世界金属导报社所有,未经《世界金属导报》书面授权,请勿以任何方式转载,否则即为侵权。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74号(邮编:100730)
京ICP备11022607号-15 Copyright ? 2004-2021 by www.worldmetals.com.cn.www.worldmetals.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