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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办理钢铁行业违规项目补充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河北省发改委      时间:2017-08-10 09:18:51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河钢集团:

为加快我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以环保、节能等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精神,结合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意见,现就办理钢铁行业违规项目补充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列入《河北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冀政呈〔2016〕20号)、经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符合备案条件、未列入2017年压减任务的钢铁企业的高炉、转炉、烧结、球团、焦化、热轧等装备。未列入省级补充备案范围的其它不新增产能的装备由各市自行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原则

1.对已建成的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转炉、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电弧炉,给予备案;节能、环保、安全设施不完善的,要按照相关要求限期改造完善。

2.对已建成的有效容积450(不含)-1000(不含)立方米的高炉、公称容量40(不含)-100(不含)吨的转炉以及30(不含)-70(不含)吨电弧炉,给予限期备案,装备一代服役期满后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3. 对已建成的有效容积400(不含)-450(含)立方米的高炉、公称容量30(不含)-40(含)吨的转炉,给予限时备案,2020年底前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4. 对已建成的有效容积400(含)立方米以下的高炉、公称容量30(含)吨以下的转炉以及30(含)吨以下电弧炉(列入工信部公告的200立方米以上铸造用生铁高炉除外)的落后产能必须立即淘汰、不得转移。

5.烧结、球团、焦化、热轧等不新增炼钢、炼铁产能的装备,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2013年修订)标准,不属于淘汰类的,给予备案。

三、办理程序

1.项目单位编写《补充备案申请报告》,对需要补充备案的装备提出申请。

2.各相关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对企业编制的《补充备案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报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定州、辛集市将有关材料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

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对《补充备案申请报告》进行预审后报至省发展改革委;河钢集团所属企业,由河钢集团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4.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各市预审意见及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报告出具补充备案意见。

四、其它事项

1.办理钢铁行业违规建成项目装备补充备案是我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要求,解决我省钢铁行业历史遗留问题的一件大事,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各企业一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编制《补充备案申请报告》,严禁弄虚作假;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对上报的《补充备案申请报告》要严格审查,履职尽责,确保上报的项目材料真实、可靠。

2.请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上报相关材料,2017年8月15前完成补充备案工作。

3.2016年8月5日印发的《关于开展钢铁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冀发改产业〔2016〕1041号)中有关内容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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