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发展改革委8月28日的消息,为进一步提升煤炭供给体系质量,推动煤炭行业“上大压小、增优减劣”和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目标是:通过三年时间,力争到2021年底全国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减少至800处以内,华北、西北地区(不含南疆)30万吨/年以下煤矿基本退出,其他地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原则上比2018年底减少50%以上。
《方案》提出,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核准(审批)建设规模低于30万吨/年煤矿,其中晋陕蒙宁等四个地区不得低于60万吨/年。
总体来看,该《方案》将本着严格执法限期关闭一批、政策引导主动退出一批、具备条件升级改造一批、少量保留一批的原则推进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