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记者从生态环境部获悉,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中制定了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时间表,即全国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到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钢企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力争6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钢企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全国力争80%以上产能完成改造。
值得一提的是,超低排放将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率先推进。
《意见》明确了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即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是指对所有生产环节(含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实施升级改造。具体来看,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是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原则上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达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指标。
《意见》指出,要严格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准入,积极有序推进现有钢企超低排放改造,依法依规推进钢企全面达标排放,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设施,加强企业污染排放监测监控。
《意见》还要求,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