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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信息来源:世界金属导报2017-01-10F01      时间:2017-01-12 15:30:05

1月4日,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发布“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钢铁行业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和基于工序能耗的阶梯电价政策。

通知规定,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钢铁行业限制类、淘汰类装置所属企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差别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其中:淘汰类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3元提高至0.5元,限制类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未按期完成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中化解任务的钢铁企业,其生产用电加价标准执行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即每千瓦时加价0.5元。

另外, 结合《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13),对除执行差别电价以外的钢铁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水平的阶梯电价政策。

通知的出台是进一步利用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促进钢铁企业技术进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高钢铁企业整体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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