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明确了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总体方向、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要点,对今后一个时期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推动钢铁企业实现脱困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和安排。截至目前,有关部门制定的财税、金融、职工安置、国土、环保、质量、安全等配套政策文件已印发实施,备受关注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经过几轮修改完善后,也于5月18日印发。该管理办法提出,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对地方和中央企业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给予奖补,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市场出清。
专项奖补资金规模为1000亿元,包括支持地方政府和支持中央企业的专项奖补资金两部分,前者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后者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付。专项奖补资金标准按预算总规模与化解过剩产能总目标计算确定,钢铁、煤炭行业专项奖补资金按两行业需安置职工人数等比例确定。拨付地方和中央企业的专项奖补资金分别核定,分开使用。
办法明确,为鼓励地方和中央企业尽早退出产能,按照“早退多奖”的原则,在计算年度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时,2016-2020年分别按照实际产能的110%、100%、90%、80%、70%测算。
专项奖补资金分为基础奖补资金和梯级奖补资金两部分。其中,基础奖补资金占资金总规模的80%。按因素法分配,其中化解产能任务量,权重50%;安置职工人数,权重30%;困难程度,权重20%。梯级奖补资金占资金总规模的20%,和各省份、中央企业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量的省份、中央企业,按基础奖补资金的一定系数实行梯级奖补。
办法还明确,专项奖补资金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主要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也可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具体用于,企业为退养职工按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弥补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和其他符合要求的职工安置工作。
各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国资委分别负责制定本地区和中央企业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备案。发改委等部门综合平衡并确定各地区、中央企业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任务后,财政部即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拨付奖补资金。
此外,为做好去产能工作,财政部还提出以下措施:
一是实施钢铁煤炭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实行钢铁出口退税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落实煤炭企业增值税抵扣政策;落实煤炭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落实钢铁企业利用余压余热发电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实施钢铁煤炭企业重组、破产等的财税会计支持政策。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土地出让收入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等,支持钢铁煤炭企业进行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破产等。
三是实施钢铁煤炭企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政策。支持金融企业及时处置不良资产、通过专项建设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支持钢铁、煤炭等行业“走出去”。
四是实施鼓励煤层气开发利用的财政政策。“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采利用中央财政补贴标准从0.2元/立方米提高到0.3元/立方米。
目前,各有关地区,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都已制定完毕,拟定了分年度的产能压减或退出计划,各有关省政府还完成了目标责任书的签订。目前来看,各项筹备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将全面进入正式实施阶段。